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专业调整工作,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17〕118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自第二学期开始进行专业调整工作,专业调整成功的学生自下一学期起进入对应专业学习。
第三条 学院拟接收限额为当届各专业录取总人数的5%-10%,具体以当年情况设定,最终以学校核定数为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的;
(二)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三)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及三年级以上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的;
(三)受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四)休学期间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院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组织开展转专业工作。
(二)已修完入学专业第一学期必修课程(首次考核合格),且已修读或正修读的必修课包含所申请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应学期规定的数学、物理类必修课程的学生方可申请转入本院各专业。
(三)已修读或正在修读的必修课程总学分须不少于所申请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应学期规定的必修课程总学分的80%。
(四)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五)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经其所在学院同意后,按规定时间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学院。学生只可申报一个专业。
(六)每年接转专业人数需根据学校批复的该届接收名额是否用完来确定。如果名额已用完,则不再接收转专业学生;如果名额有剩余,则可以接收符合条件的转专业学生。
(七)学院负责组织对申请学生的转入资格审核和考核工作,拟录取名单公示后上报本科生院审批。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款情形的,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3-5学期)8-10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和提交相关证明,经其所在学院同意,我院综合考核后报本科生院审批,经学校批准后自下一学期开始转入新专业学习,转入人数计入学生所在年级限额,名额满,则不再接收转专业学生。
(一)对我院本科开设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大二及大三学生;
(二)申请日之前已修读或正在修读的必修课程总学分须不少于所申请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应学期规定的必修课程总学分的70%,且已修读必修课程须首次考核合格,并已修读或正修读的必修课包含所申请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应学期规定的数学、物理类必修课程的学生方可申请转入本院各专业;
(三)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四)须有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成果(文章、专利、奖励等,由审核小组认定)支撑。
第八条 学院接收转专业流程如下:
(一)资格审查:拟转入本院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至本院教务办公室。
(二)学院审查学生申请材料(含学分、成绩、其他支撑材料等)。
(三)学院成立专家组组织面试(满分100分),主要考察学生实践能力(40分)、创新能力(30分)、发展潜力(20分)和思想政治和心理素质(10分)。
(四)综合平均成绩=第一学期全部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首次考核成绩)×80%+面试成绩×20%
(五)学院对通过资格审查和已参加面试的申请者根据综合平均成绩排名进行择优录取。
(六)根据各专业人数配比,拟录取计算机类的学生须进行专业分流,计算机类根据学生人数,每班班额预计34人,计划招收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6个班、信息安全专业3个班。
(七)学院公示拟录取名单3天后报本科生院审批。
(八)转专业学生自进入新专业学习学期开始,按照学分制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九条 学生通过转专业申请后,于下一学期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条 休学创新创业或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本人申请,学院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含学籍异动后原专业无后续招生班级的)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申请补修等方式获得学分,或进行课程替代,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只可申报一个专业,结果一经确定不能更改,申请转专业学生应认真对待、慎重选择。按类转入的学生,后续须统一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四条 转专业调整后续事宜
(一)已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拟录取的转专业学生,在第二学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学生返回原专业学习。
(1)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必修课程(含理论必修课和必修实践教学环节)正常考核成绩不及格。
(二)学院将根据专业调整后班级人数变化,进行班级的新设、合并等工作,报本科生院批准后执行。
(三)学生意向专业选择、毕业专业确定等由学院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8日开始施行,本院原转专业细则废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2024年1月8日